我爸从96年开始与一女的结婚,但没有办理结婚证,算是同居吧!同居后就拿着原来与我姑妈共同经商的10万元分红另外单独经营,其间因为女方的亲戚一直借钱及女方原来的儿子(她原来离婚时属于男方的)经常在外面打架闹事,花了不少钱,后来到了03年的时候,只有9万多了,这时就与我们这边一些亲戚共同投资了一家超市,当时我爸以个人的名义就借了几万块合计15万占了一股(工商注册的是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是我三姑父,私底下另外有股东协议),同时,我二姑妈也在这超市承包了床上用品,由我爸管理,盈利后平分.06年初又与女方这边的亲戚投资了另外一家超市(工商注册都一样,只是负责人是我爸名字),我爸除了从原来的那家超市的利润外,另外又以个人的名义再次借了几十万,但女方两家超市她一分钱都没出,只是一直在之前的那家超市打理,后来因为她亲戚太利害了,所以后来就全部退股了.退股以后,可能因为她这些亲戚退股及其它一些原因,就与我爸说要分手,后来就叫了几个亲戚,在家里面逼着我爸签了一个协议,协议内容为:03年开的那家超市归我爸(她的意思是我爸的那些股份,但在协议上却写了整个超市的名字,而且那家超市我爸股份只有二十万左右.)另外06年开的那家超市归她,(这家超市现在全部是我爸的,有一百多万,但实际大部分都是借来的钱,我爸所有的个人净资产还不到一百万),逼我爸签完后我爸就报了案,笔录上面都体现了是她拿着我爸签的.现在她就拿着这份协议起诉,要求我们履行这份协议,可是我们的证据充分证明她那协议是无效的,原本以为她会更改诉讼请求,但后来没想到的是法官却将诉讼请求给改了,他说这是一起同居财产分割案,要我们必须出示我们的出资证据,因为对方没有什么出资证据.
我们有必要出示这些证据吗?还有,我们另外这家超市因为没其它股东,就没有做账,大致地进行一下统计可以做为我们这个超市的支出账吗?她不信的话就要求她们再举证啊?这样行吗?另外那个法官这样子判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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