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建设用地管理到期的修正
时间:2023-08-09 17:21:34 4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的缴纳或者减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法办理。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房地产的所有权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延伸内容】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一)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占有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征收的,应当先审查土地征收;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依法转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如果不按国家规定缴纳,则一律不能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否则以违法批地处理。(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可以按规定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合资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相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申请农民宅基地,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上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民法典》对无因管理的规定

1.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2.第九百八十条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3.第九百八十一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4.第九百八十二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5.第九百八十三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6.第九百八十四条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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