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辩护情况有什么?
时间:2023-07-28 19:11:19 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辩护策略主要包括:

1、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2、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3、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4、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等。

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罪案例

(1)1974年7月,印刷厂工人康某利用工作之便,套色印刷10元面值的人民币101张。同年8月3日晚,康某在某商店里用伪造的货币购物时,引起售货员的怀疑,当售货员对照灯光查验货币时,康某心虚,拔腿就跑。售货员呼喊,康某被一恰好路过的公安人员抓获,带回公安机关审查。在看守羁押期间,康某脱逃,偷渡出境,到国外定居。1995年12月7日,因其父病故,康某悄悄从国外赶回家中探望,公安机关得知后将其抓获。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处康某有期徒刑五年,康某不服判决,以追诉时效已过为由提出上诉。

康某的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并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答案:

康某的行为未超过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8条规定,在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2)丙在自己的35名同学中高息揽储,吸收存款100万元,然后以更高的利息贷给他人。丙向其同学还本付息后,违法所得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丙的行为是否成立非法经营罪与高利转贷罪的想象竞合犯?

该情形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故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3)黄某、王某二人从境外走私人境假币150余万元。运载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黄某、王某手持铁棍、h首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携带假币逃走。对黄某、王某的行为应以哪些犯罪论处?

A.走私假币罪

B.运输假币罪

C.故意伤害罪

D.妨害公务罪

答案及解析:AC《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了走私假币罪。本题中,黄某、王某2人从境外走私入境假币150余万元,显然构成走私假币罪,故A项可选。本题中,黄、王2人实际上有运输假币的行为,但是由于运输假币罪和走私假币罪之间存在包容关系,一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故只定走私假币罪,故不选B项。《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C项由于王、黄2入已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此时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实际上也是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也是想象竟合关系,择一重罪处罚,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本题选A、C两项。

(4)甲从A地购得面值2万元的假币,然后携带假币乘坐火车到B地。甲在车上与几个朋友赌博时被乘警发现,乘警按规定对甲处以罚款,甲欺骗乘警,以假币交纳罚款,被乘警发现。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些罪?

A.购买、运输假币罪

B.诈骗罪

C.持有、使用假币罪

D.赌博罪

答案及解析:AC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进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故选A、C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亲属或者朋友之间带有赌博性质的行为,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故不选B、D项。

(5)乙为发展公司业务而正常申请贷款100万元。取得贷款不久,公司业务停滞,乙便将贷款转贷牟利,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6)刑法第171条第1款前段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运输假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但出售、购买假币罪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

B.根据故意犯罪的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出售、购买假币罪也以行为人明知是假币为前提

C.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都是故意犯罪,但运输假币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出售、购买假币罪只能是间接故意

D.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是指可以并处罚金,而非应当并处罚金

答案及解析:ACD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都是直接故意。刑法规定并处罚金时,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罚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犯罪人的财产状态,决定是否判处罚金。

(7)1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出纳员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假币,并许诺出售假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乙便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项中借给甲5万元。甲拿到5万元后,让丙从外地购得假币若干,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甲便送给乙2万元好处费。甲后来在出售假币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甲如实交代了让丙购买假币和自己出售侣币的行为,还主动交代了自己使用面值5000元的假币购买家电产品的事实,但未能如实说明购买假币的5万元现金的来源。乙得知甲被抓后,担心受刑罚处罚,便携带10万元公款潜逃外地,后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84—88题。

关于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乙、丙三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B.甲、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C.甲、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D.甲单独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乙、丙不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

答案及解析:ACD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本案中,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出纳员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假币,并许诺出售假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乙便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项中借给甲5万元,这说明甲和乙存在购买并出售假币的共同故意;在行为的实行上,乙主要是提供帮助,由甲实行购买井出售假币的行为,因此甲和乙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甲与丙虽然在购买假币方面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但在出售假币方面不存在犯意的联络,也就是在出售假币方面不存在共同的故意。因此只有B项甲、乙2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是正确的,其他三项都是错误的。所以选ACD三项。

2关于甲出售、购买假币与使用假币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使用假币罪应被出售、购买假币罪吸收

B.使用假币罪与出售、购买假币罪为牵连关系,应从一重处罚

C.对使用假币罪与出售、购买假币罪应实行并罚

D.甲就使用假币罪成立自首

答案及解析:BC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又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甲出售、购买假币与使用假币的行为应按出售、购买假币罪定罪处罚,这属于法定的一罪的情况,可以理解为使用假币的行为被购买假币的行为所吸收。据此,B、C两项是错误的。《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根据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不同种罪行)的,才能以自首论。甲如实交代的其使用假币的行为被购买假币的行为吸收,属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因此甲不能成立自首,所以D选项也是错误的。故选BCD三项。

(8)居住在台湾的林某伪造了大量的人民币,偷运至大陆出售牟利。林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A伪造货币罪

B运输伪造的货币罪

C出售伪造的货币罪

D伪造货币罪、运输伪造的货币罪、出售伪造的货币罪

[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171条第二款的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又根据该法第170条的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可见第170条规定的罪名是伪造货币罪,所以A对。

(9)汪某协助他人,用520万元港币的毒资购得广州某公司60%股权并运送毒资作为转让款,后又将上述公司更名成立新公司,并以经营木业为名,采取亏损账目的手段,将毒品犯罪所得转为合法收益。汪某应判何罪?

A.洗钱罪

B.诈骗罪

C.非法经营罪

D.逃税罪

答案:A。本案中汪某在明知他人从事毒品犯罪并想将其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的情况下,仍建议并参与将毒品犯罪所得购入工厂经营,并转为合法收益。汪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第(五)项的规定,已构成洗钱罪。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而以存入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等方式使其在市场上合法化的行为。

(10)1998年10月至2001年2月间,广东亿安集团董事局主席、法人代表另案处理)通过亿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控股的欣盛、中百等多家公司划拨资金共人民币18亿余元,另外还在多家证券营业部通过股票质押融资人民币19亿元,以买卖亿安科技等多种股票,其中,通过上述炒股公司控制的700多个股东账户在全国54家证券营业部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亿安科技股票交易,使其所持有的股票在最高峰时持股额占亿安科技股票流通股的百分之八十几。致使亿安科技股票价格也相应由最初的7.55元跃升至最高的126.31元,创造了证券交易新的奇迹。而亿安集团公司也凭此非法盈利人民币近4.6亿元。

罗某行为过程何罪?

A诈骗罪

B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C擅自发行股票罪

D危害国家安全罪

答案:B。所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指以牟利或减少损失为目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罗某通过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亿安科技股票,非法盈利人民币近4.6亿元。已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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