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具备书面借据的情况下,能否收回现金贷款,关键因素在于能否出示其他有效证据来证实借贷关系的确立。
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责任提供相应证据加以支持。
若当事者未能提供书面借据,却能提交其他种类的证据,例如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现金支付场景的照片或录像、录音等等,只要这些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确实存在,那么借款人便有权要求对方偿还借款。
倘若当事人无法自行搜集相关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该案所需的证据,则应由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人民法院应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核实,以确认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因此,即使没有书面借据,现金贷款仍有可能被追回,关键在于能否提供充足的其他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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