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掖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二、张掖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受理条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全文49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