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监察委员会的意义为将全面提升反腐机构的法律地位,促进反腐工作朝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就使监察委员会获得了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同等的政治地位,具有了权威性,监察机构地位的提升,也破解了同级监督的难题。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监察体制改革将所有公权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纳入监察视野,意味着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将受到监督。
监察委员会管辖的罪名
监委管辖涉及职务犯罪的88个罪名,论上监委对检察院可以立案的14个罪名也有管辖权。由于14个罪名中“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在监委管辖的88个罪名中也存在,所以实际上监察机关应是对88个罪名+12个罪名共计100个罪名有管辖权。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职务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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