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永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两名公安干警在未立案的情况下,对当事人捆绑、殴打,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昨日,永登县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非法拘禁案。此案未当庭宣判。为经济纠纷打起官司2004年11月底,被害人赵某向临夏炉子厂支付现金1.38万元后,拉回不锈钢1.38吨。随后,他通过永登县中堡镇大营湾村四社农民王某介绍,以每公斤10元的价格,销售给中堡镇废品收购站的贾某,并收取了货款1.37万元。事后,贾某因价格太高,提出退货要求,赵某、王某也同意退货。但由于贾某已将部分货物销售出去,无法全部退回,便于2004年12月16日,以受骗为由向永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
民警非法拘禁当事人
接报后,该大队领导指派被告人刘岩(该局刑警大队原中队长)、康德太(该局刑警大队原民警)和另一民警出警查处。次日下午5时许,刘岩、康德太将王某、赵某带至刑警队后,将两人捆绑并实施殴打。在调查过程中,永登县上川派出所民警郁某(另案处理)酒后闯入,不问青红皂白,也对王某实施殴打,并朝王面部猛踢一脚,头部连踏几脚。次日凌晨2时许,3人逼迫王、赵二人交出1.37万元的货款和每人3000元的保证金后,才将两名受害人放回。经永登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王某鼻骨骨折,赵某左耳膜穿孔。经司法鉴定,两人伤情均属轻伤。
受害人索赔3万元
在庭审中,受害人当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两名被告人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庭审中,两名被告人为自己的行为作了辩解。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后,审判长宣布此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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