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积金是否每月可提取?
时间:2023-07-08 08:24:44 2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合肥公积金并不是每个月都是领取,因不同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间隔不同。(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网上备案时间之日起一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其它类型住房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逾期不予办理;(2)在偿还住房贷款期间的,凭有效证明材料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日期需在贷款发放后的次年(以后每年)对应月份或之后办理提取手续,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3)因退(离)休销户提取的,不受时效限制。

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2019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二)离休、退休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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