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方因拖欠债务而面临法律诉讼,且名下拥有房产,那么,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有权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此种情形之下,如果申请执行人为借款方及其抚养家庭提供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水平,从借款方的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那么,人民法院将有权对借款方本人以及其抚养家庭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居住房屋进行强制执行。关于欠债不还且名下无任何资产的情况下,到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流程,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首先,应尽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借款方偿还债务,因为一旦超过法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就会失去胜诉权;
其次,在胜诉之后,如果借款方未能在履行期限内履行法院的判决,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再次,法院在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将会依法调查借款方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以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
此外,如果借款方名下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其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那么,这将会导致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留下逾期还款等不良信息记录,同时也会受到限制高消费以及出入境等处罚措施,严重时甚至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最后,如果借款方具备执行能力却故意逃避执行,那么,这种行为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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