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被视为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执行处理洗钱罪案件工作中,会根据每一起个案的独特状况,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展开细致而深入的审查与诉讼程序。
在这一过程中,首要关注并严加审核的便是证据的合法性、连贯性及充足性,以确保这些证据能够有力地支撑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指控。
与此同时,也会审慎考虑到犯罪的复杂情节、涉案金额、所引发的恶劣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诸多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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