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集资案件的作案人善于运用民众逐利心切,盲目寻求高收益金融产品的心态,将自己包装晋级。不合法集资类犯罪急剧增加,出现数量陡增、形状多样的态势,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的开展使得打着“新金融”旗号的不合法集资类案件成为这一领域新的爆点,河北省邯郸非法集资2018血本无归怎么办?
河北省严格排查非法集资,根据河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2017年5月1日至7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排查内容主要即重点领域是: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担保等投资中介机构;网络借贷平台、第三方支付、众筹平台等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租赁、房地产、地方交易场所等行业企业及关联企业;各类涉农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组织。非法集资新手法,对于以“虚拟货币”“金融互助”“消费返利”“文化艺术品收藏”“养老投资”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要高度警惕,深入排查,准确定性,把握风险防范化解主动权。
非法集资“下乡进村”,近年来,部分农村地区非法集资案件不断增多,呈现非法集资“下乡进村”的趋势。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的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利用农村群众不了解金融知识,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虚构高额回报理财产品吸收资金;有的农村地区翻新花样,出现“消费返利”等新型非法集资形势,迷惑性强,传播蔓延速度快。
在我国刑法当中所规则的每个违法罪名所对应的都有损害的一些详细利益。这也是咱们国家为什么要对这些行为进行处分的原因。
邯郸非法集资最新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集资诈骗时,必须准确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罪和此罪与他罪的界限。这既是司法实践中的中心环节,也是刑法理论界必须深入探讨研究的重大问题。
(一)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区分这两者的界限时,必须区分以下界限:
1、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的界限
在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群众集资办厂、集资开店、集资经商等行为是合法的。合法集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集资人的集资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人都具有一个共同目的;集资人出于自愿;集资人不仅知道集资的用途、方式、期限、利率等,而且知道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集资行为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只有具备上述特征的,才是合法集资。如果集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就构成集资诈骗罪。
2、集资诈骗罪与集资借贷纠纷的界限
集资借贷纠纷,是指集资者夸大集资回报条件,后因种种原因无力及时按照约定条件返还集资款及红利而引起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行为人使用了一定成分的欺骗手段,但是,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处罚
1、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这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科刑时,既耍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罪后态度和退赃的情况,综合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予以量刑。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全文1.7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