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监是法院通知还是公安通知
当被告在法庭上被确认有罪并接受了法院的最终判决后,该判决首先将依法移交至公安机关,之后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罪犯进行转押改造,最终由监狱负责执行法院对于罪犯所作出的判决与裁决。在罪犯正式入狱后,监狱方面必须按照相关程序向罪犯亲属发出通知,规定通知书的发送时间必须于罪犯收监之日的五个自然日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二、收监是属于刑事拘留吗
关押与刑事拘留在含义上并非完全等价。前者特指法院在裁定被告人有罪之后,将其移送至狱所服刑的一系列程序;而后者则为公安、检察以及法院三大司法机构在进行刑事诉讼时,针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一种临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这两种情况无论是从性质还是发生的阶段来看,都存在明显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执行。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应当交付监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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