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暖费用的计费方式依据的是建筑面积这一指标进行核算。下面详细地阐述了这一计算规则:首先,对于居民住宅而言,其取暖面积应等同于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以及业主拥有产权的部分,但是要将有隔断的阳台面积予以排除在外,同时还需剔除储藏室、未安装暖气设备的火炕间、没有暖气的楼梯间以及管道间所占据的面积,剩下的才被认定为可供取暖的面积;其次,对于商业用户、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各种社会团体而言,他们的取暖面积则是以那些使用到相关暖气设施的建筑物的实际建筑面积来计量的;而对于那些采用暖气设施的建筑楼层高度超出3米的情况,每多出0.2米,其取暖面积就会相应地增加10%;最后,对于坡屋顶建筑来说,其取暖面积的计算方法如下:如果顶板下表面与楼面之间的净高小于1.2米,那么这个空间就不会被纳入取暖面积的范畴之内;如果净高介于1.2米至2.2米之间,那么这个空间的投影面积的一半将会被视为取暖面积;而当净高超过2.2米时,这个空间的所有面积都将被计入取暖面积。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省辖市、县城及乡镇连片供暖区域)供热价格行为。第三条城市供热价格(以下简称热价)是指城市热力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价格。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第五条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热价。具备条件的地区,热价可以由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第六条城市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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