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件传唤适用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要自行申请回避,而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行政案件立案程序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流程参照民事案件立案登记流程进行审核和处理,并在审核中重点把握下列问题:
(一)审核行政起诉状
行政诉讼以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起诉状应当记明行政机关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诉状应当记明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内容和范围;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写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方式、经过和后果,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之间具有关联性。
(二)审核起诉证据
除审核原、被告的基本身份材料和与起诉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关于受案范围和管辖的规定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进行审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和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起诉期限进行审核。
(三)审核受理
1、经审核,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2、经审核,当场难以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诉状,予以登记,出具收到诉状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7日内无法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先行立案并将案件移交行政审判庭审理;
4、经审核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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