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我大学毕业后,与新疆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10月,国家制定了报考研究生不要单位介绍信的政策后,我随即报考了陕西某高校的自费研究生,并向单位负责人递交了相关申请,单位也很快同意了的我申请,但要求接替我工作的人找好后,单位才给我办理相关手续。
在去年底,单位找到了我原工作的接替者,我原想单位会很给我办理我的相关手续,可没想到,单位以接替者不胜任工作,需要更换和双方合同没有到期为由拒绝办里相关手续。请问,我是否有权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入高等学校而解除原有的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当然,这是有条件的,不是说劳动者想什么怎么样就怎么样。
首先,在职人员自己需要报考研究生时,必须事先与用人单位协商,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若不经协商,以报考研究生为由辞职,就是违约行为,用人单位有权追究违约责任。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若是同意员工报考,则一经同意不得再利用任何借口撤销,否则用人单位违约。用人单位同意员工报考,是附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一经成熟,解除合同即应生效。
其次,在职人员必须是通过考试而取得深造的机会。若用人单位同意报考,但劳动者没有通过考试,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得解除合同。
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单位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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