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公司为该艺人在摄影棚进行了男装系列产品的拍摄。当晚,长期为**公司提供冲洗业务的冲印店派人取走了15卷胶卷。次日,因冲印店送货的摩托车被盗,15卷胶卷一同丢失。
**公司称,由于冲印店的过错,造成该公司商业信誉受损,在与客户协商过程中,该公司采用现金方式赔偿了12万元,拍摄费也没有收取。考虑到冲印店的实际赔偿能力,最终决定索赔10万。
对此,冲印店认为,**公司将胶卷交付冲洗时,并未强调是用于广告宣传的重要胶卷,也未提出保价服务。按照行业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只需按同规格胶卷的市场平均价格的五倍予以赔偿,即1800元。
经过法庭调查,**公司称赔偿了客户12万元,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实,比如包括正式发票或其他财务凭证。此外,**公司在此次广告拍摄过程中,摄影师交替使用了胶片相机和数码相机。
法院认为,冲印店丢失胶卷显然构成违约,胶卷的丢失会给**公司直接带来商业利润损失及对其他方的赔偿,冲印店均依法应予以赔偿。而冲印店所提的赔偿方案属于行规,不属法律规定,不能直接以此确定赔偿范围。
同时,胶片丢失并不等于无法交付照片,更不必然导致其客户无法使用艺人肖像权,**公司自愿赔偿客户12万元法律上并不禁止,且真实性不明,故冲印店只能在合理范围内对其进行赔偿。
律师建议
可事先约定保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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