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一第42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一、离婚孩子共同抚养户口怎么办
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孩子户口归属问题。如果需要迁户口,可由父母代为办理户口迁移;在孩子年满18岁的情况下,孩子自己可以去办理户口迁移。而且年满18周岁,可单独立户,持户口本、身份证到公安机关单独办理手续即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离婚孩子共同抚养怎么抚养
离婚孩子共同抚养就是轮流抚养;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法院可予准许。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离婚之后夫妻可能在其他的方面都已经协商好有共识而唯独就孩子的问题不能得出有效的抚养方案,所以就想到了以父母的名义一起来抚养孩子而不存在单方个人抚养的情况,而共同抚养实际上就是双方都有抚养权只是不在一起居住和生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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