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男女双方,对离婚协议书理解不同,为房产过户又打起了官司。近日,塘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做出一审判决。
原告陈女士诉称:她与黄某于2006年11月登记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所育之女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用;坐落于塘沽某小区的一套产权房归女方;离婚后男方协助办理房屋产权人变更手续。”离婚后,黄某未按约定将房屋过户至她名下,现陈女士起诉要求依照离婚协议,判令黄某协助办理这套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
被告黄某辩称:对离婚的事实及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离婚协议书内容他有不同理解,协议书中约定房屋“归女方”,本意是“归女方居妆,并非将产权交给陈女士。而且其在协议书中所称的“协助过户”,原本是将房屋过户给女儿,并没明确说明要过户给原告陈女士。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房屋产权归陈女士所有,黄先生应在离婚后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抗辩与离婚协议书的本意明显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黄先生应于判决生效10日内协助陈女士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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