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外国企业,其减免预提所得税,按以下程序审批:
(1)股息。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免征所得税,可以直接由分配并支付利润(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支付时免予扣缴所得税,无需办理审批手续。
(2)利息。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可以直接由支付利息的政府机构或国家银行免予扣缴所得税,但需将有关贷款协议、资料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凡依照我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应由我国免予征收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向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其居民身份的证明,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审核确认后,通知支付人免予扣缴所得税;对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我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以及我国公司、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卖方取得的利息,其免征所得税的审批程序是,由利息收取人提出申请或书面委托利息支付人提出申请,并附送有关协议、合同等资料,由利息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将审批文件抄报国家税务总局;我国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其利率符合优惠利率标准,需要申请免征所得税的,可由发行债券的单位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并抄报所在地税务机关,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抄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执行;外国银行直接贷款给我国国有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息所得,确需给予兔征或减征所得税照顾的,除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可由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以外,均应由贷款方或借款方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融资租赁租金。对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取得租金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部分,如果其中所包含的出租方贷款利息的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经当地税务机关对贷款协议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凭证审核确认,租金支付人可以按扣除上述利息后的余额,扣缴所得税。
(4)特许权使用费。对外商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如需给予减、免所得税优惠待遇,除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可由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以外,均应依照税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由技术受让方代技术转让方将有关申请文件及合同资料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外商提供上款列举以外的专有技术,凡属于为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或列入国家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而引进的技术,如果技术先进、条件优惠,需要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一律由技术受让方代技术转让方将有关申请文件合同资料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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