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从事以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须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
1、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经营;
2、电影、录音、录像、激光视(唱)盘制品的经营;
3、各类艺术演出,时装、健美表演及文化展览的经营;
4、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及台球、电子游戏和
游乐场的经营;
5、绘画、书法、裱贴、雕塑等工艺制品及书稿、文印、摄影的
经营;
6、国家允许经营的文物监管品的经营;
7、各种有偿的文化艺术培训;
8、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一、开游乐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首先要去工商部门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确定游乐场的名字;2、咨询工商部门并告知其游乐场经营面积,观察是否需要办理消防预警;3、拿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等,去县或区级文化部门申请《娱乐经营许证》;4、向县或区级消防部门申报办理《消防检查合格意见书》,并请相关部门指导如何安装消防系统;5、向工商局申请《食品流通许证》;6、检查游乐场的安全设施和游乐设施,注意游客的人身安全保障和食品安全保障即可开张游乐场。
二、公民的哪些财产可以列入遗产的范围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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