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但撤销权的行使不可能是无限的
撤销权的行使会使合同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如果解除权人长期不行使解除权,合同关系将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因此,撤销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逾期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依法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行使解除权的期限,逾期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例如,如果当事人同意存在某种原因,则可以在一个月内行使罢免权。那么,在合同约定的原因发生后一个月,终止合同的权利即告消灭,双方必须继续履行,而不是要求终止合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对在对方提出要求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终止权的期限没有约定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违约方可要求有权终止合同的一方行使终止权,以明确其义务是否仍需履行,解除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存续,当事人仍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所谓催交后的合理期限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的。作为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在收到催告后,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尽快通知对方是否解除合同。当事人对合理请求期限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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