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免责协议书范本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公司员工家属(以下简称乙方)
1、此次活动员工家属成年人均采纳自费制度,即出游个人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2、红螺寺一日游运动为非盈利性质运动,并有必然潜在的危险性,如出现意外事件、意外事故等,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红螺寺一日游运动是个人自愿参加的运动,建议员工家属自行购置出游人身意外保险。
4、起程前所有参加运动的员工家属必须供给真实的本人姓名+电话号码(以及紧急事件接洽电话),签订《红螺寺一日游出游运动安全免责协议书》,甲方及组织者不承担负何法律、经济及一切连带责任。
5、如运动前、中、后产生个人物品的坏损或丧失、与他人冲突、急性疾病、意外事故等,甲方及组织者亦不承担因意外伤亡或个人的经济丢失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相关的费用。
6、参加运动的员工家属如有特别情况需要中途离开务必通知组织者,声明自愿离开,离队后的安全、经济及一切连带责任自缴。
7、凡是共同出行的钓友必须签订《自助钓鱼、出游运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8、该协议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日期,协议一经签订立即生效直至本次运动收场。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二、免责声明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三、免责条款的有效性
第一、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免责条款。因此,当事人订立的免责条款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而不得通过其自行约定的条款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同时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体现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对此种利益的维护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秩序的建立,所以当事人不得设立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免责条款。
第二、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三、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根据《民法典》第506条的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第三、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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