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在借款过程中借贷双方未签署书面形式的借据但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当事人即可通过提交其他相关证据来进行法律维权行动。
此类证据范畴广泛,例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转账凭证、通话录音、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数字化证据,以及一切能够充分证明该笔借款真实发生过的其他辅助性证据。
当当事人无法自行搜集上述证据时,则可依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其依职权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在此前提之下,法院将会对当事人递交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核对工作,从而判定案件事实真相与裁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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