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保持有效期间内,若有一方因个人行为而背负债务而配偶对此事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处理这笔债务的责任归属便需依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一般而言,如未经配偶同意且此笔债务并未满足家庭日常所需开支,加之债权人无法证实该债务实质为用于夫妻共度时光或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抑或是源于夫妇双方达成共识的原因,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不知情的配偶则无需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举例来说,若有一方擅自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非法活动而导致的债务,往往会被判定为个人债务,由其本人负责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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