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负责报销单位部分活动费用的便利,我市一知名民企干事陈某,仿冒领导签字,虚报发票63万余元据为己有。昨日沙区法院透露,因犯职务侵占罪,陈某已被该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陈某来自荣昌农村,进入我市一家知名民营企业后,负责起单位部分活动经费的报销工作。法院介绍,2007年7月到今年5月期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开始在菜园坝购买并私自填写发票。之后,他又模仿单位办公室领导、总裁和财务总监等的笔迹,在这些发票上签字。利用这样的方法,他先后虚报发票63万余元,并将这笔费用据为己有。同时,2008年11月到今年5月间,陈某还虚构理由向单位借款26万余元,其中一部分以实际费用或虚报的发票相冲抵,截至案发时,仍有6万余元没有冲抵。
今年上半年,陈某所在单位在核对账目时发现,陈某前任工作人员,每年报销的发票数额只有十几万元,远远小于陈某的报销数额。财务人员又将陈某报销的发票拿去给集团领导核对,假签字由此曝光。之后,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陈某只退回部分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理由借款及虚报的手段,将单位60余万元的公款据为己有。他的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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