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山东省某县女青年韦某与男青年冯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年的恋爱于2009年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两个小孩。在平淡的生活中,韦某与冯某常因孩子的教育问题和家庭琐事争吵。2013年11月,韦某离家出走,与未婚男青年黄某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在此期间,冯某曾找过韦某,希望她回家。但韦某拒绝回家,并于2014年2月以与冯某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感情为由,向冯某提出了离婚。
法院认为两人是自由恋爱结为夫妻,婚后只是因为孩子教育问题和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判决不予离婚,此时,冯某仍表示不计前嫌,愿意与韦某重新开始生活。但接到法院判决书后,韦某与黄某依然非法同居(黄某也明知韦某有丈夫)并于2014年8月生育了一男孩。因韦某尚在哺乳期,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黄某被法院以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点评
黄某没有结过婚,为何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理论上对行为人构成重婚罪中实施重婚行为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重婚者又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和第三者建立事实婚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可称为事实重婚)。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事实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于是人们会认为事实重婚不应继续作为重婚罪的表现形式。但根据199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结合本案,韦某与黄某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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