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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事务所接受上诉人游x之法定代理人姜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游x诉游父抚养费纠纷一案的二审代理人,现就本案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法院采纳:
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每月600元抚养费明显过低。根本无法满足上诉人的学习生活所需。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因此,本案在判决抚养费数额时,不能仅片面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计算抚养费,而应当考虑上诉人的生活及日后学习需求,根据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福州当地的生活水平来确定上诉人的抚养费。
一、上诉人现仅2周岁,各种生活花费本来就已经很多,况且因父母均为大龄生育而导致游x身体状况一直不佳,经常要去医院就医、血检、输液。目前已2周岁了,但只会说一些简单的字,用于加强营养及治疗的费用更是巨大。上诉人的教育费用也是一笔大数字。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每一阶段的教育费用都不少,仅600元的抚养费是绝对解决不了上诉人的生活、教育等一系列问题的。故恳请法院将上诉人的实际情况作为计算抚养费的一个重要依据予以充分考虑。
二、上诉人出生后,被上诉人即抛妻弃子,故上诉人一直跟随母亲姜x生活,而母亲为了照顾体弱多病的上诉人,无法正常工作,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仅靠微不足道的存款余额维系生活,为了让上诉人有更好的营养及治疗,已经四处举债,为上诉人付出的所有的金钱与精力。而作为上诉人父亲的被上诉人,自从上诉人出生即没有关心照顾过上诉人,甚至连抚养费都没有支付过,与上诉人的母亲形成鲜明对比。被上诉人就职于福建x公司,每个月有稳定收入。且被上诉人名下房子一座,其恶意以低价70万元退还开发商后转卖与其舅,该房子占地面积为122.08平方米,经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房产评估机构评估,转卖时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42万元。故被上诉人的经济条件优越,有良好的负担子女生活学习费用的能力。
请求二审法院将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及负担能力作为计算抚养费的依据,判令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更合理的的抚养费用。
三、福州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应当作为计算上诉人抚养费的重要依据。现在全国特别是福州当地物价飞涨,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福州市2012年1-2月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已达人民币3748元。上诉人将长期在福州生活并接受教育,福州飞涨的物价远高于原审法院判决的被上诉人支付的600元抚养费。若不参考上诉人生活的福州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就违反了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不利于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
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在认定的抚养费金额时,根据上诉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将被上诉人的实际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等实际负担能力结合福州当地的生活水平综合进行考量,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决一个更合理的抚养费额。
以上是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望审判长、审判员予以采纳。
代理人:
二0一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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