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两个孩子大的孩子判给谁
原则上一方一个,但还要综合考虑双方抚养能力、家庭背景等诸多因素。可以参看《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民法典》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对孩子的心理影响
如何在孩子看来父母关系很好,却突然离婚了,那么负面影响是最大的,幸福感直接由正数变到负数,如果家庭里本来就充满冲突和争吵,夫妻间矛盾重重互相攻击、,反倒是离婚能让孩子的不幸福感降低,由负数趋近零值。也就是说离婚后的低水平冲突反倒能促进儿童的幸福。
所以真正有影响的不是离婚与否,而是父母的关系水平如何,离婚后孩子是否仍能与父母双方接触,离婚后抚养一方是否会面临经济困难,以及有监护权的父母一方能适应离婚的程度。
一般来说离婚后父母可能就抚养孩子保持一般的合作关系,也可能离婚后反倒发展出更好的朋友关系,当然也可能互相之间仍旧充满怨恨,并且这种怨恨在离婚后直接让孩子承担,比如一直跟孩子抱怨对方,或者不让其与孩子接触。那么这样就会让孩子面临丧失父亲或者母亲的情况,而这会造成孩子的糟糕表现与不良适应行为。
而如果离婚后孩子的生活环境并没有大的变化,TA仍可以和父母双方保持接触,而且有抚养权的一方也能顺利的适应离婚后的生活,那么孩子在父母离婚中体验到的许多糟糕后果会随着时间逐渐消退。
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离婚后有监护权的父母是否会面临经济困境,有时候或许是离婚后的贫困环境,而非离婚本身增加了儿童的负担。
总的说来,父母离异的影响取决于离异前父母的关系,离婚后有监护权一方的经济能力、适应水平,以及孩子能否得到另外一方的持续探访与支持。如果孩子能得到持续可靠的关爱,且能免受父母冲突的伤害,他们就能幸福的成长。
三、离婚孩子抚养费怎么算的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同时法规还规定,因下列原因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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