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丰刑初字第140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耀军,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24日被羁押,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7)第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耀军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耀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魏耀军伙同黄令(另案处理)、陈辉(在逃),在本市丰台区张仪村北土路上,使用随身携带的铁管,以暴力相威胁,抢劫被害人王明金的东信牌EX580型移动电话一部,物品价值人民币30元。赃物已起获。
二、2007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魏耀军伙同黄令、罗应平、黄京龙(均另案处理)、陈辉(在逃),在本市丰台区张仪村北土路上,使用随身携带的铁管,以暴力相威胁,抢劫被害人唐仕兴的人民币6元和LG牌Z120型移动电话一部,物品价值人民币50元。赃款未起获,赃物已起获。
三、2007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魏耀军伙同黄令、罗应平、黄京龙(均另案处理)、陈辉(在逃),在本市丰台区大瓦窑村北路,使用随身携带的铁管,以暴力相威胁,抢劫被害人孙健、白晶晶的人民币184元和泛泰牌3600型移动电话一部,物品价值人民币400元。赃款已起获,赃物未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耀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明金、唐仕兴、孙健、白晶晶陈述,证人罗应平、黄令、黄京龙、李祥华、张海云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照片,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破案报告及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耀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采用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耀军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魏耀军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情节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耀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魏耀军违法所得分别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刘彤燕
人民陪审员卢瑞云
人民陪审员吴国洋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孟令超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