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感情破裂且已分居达到或超过两年之久时,其中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离婚申请。
若双方均同意通过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可共同前往结婚登记机构提出离婚申请,由婚姻登记员办理相关手续。
如仅有单方面申请离婚,另一方未持异议,则该申请人亦可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手段解决离婚问题。
在人民法院受理此类离婚纠纷案件后,应当先进行调解工作;
若经过调停仍然难以处理,且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彻底破裂无法挽回,调解程序无效的情况下,应予以批准离婚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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