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人员审查时发现存在或犯罪嫌疑人方提供线索或材料证明存在“非法取证、翻供、违反法定程序取证、讯问笔录不真实”或“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可以调取并审查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必要时可以审查“全部录音、录像”。
检察院调取而公安机关未提供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能排除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相关供述不得作为批准逮捕的依据。
2、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未移送或移送不全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移送。对取证合法性或讯问笔录真实性等产生疑问的,应当有针对性地审查相关的录音、录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审查全部录音、录像。
另外,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调取录音、录像也遵守上述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调取有关录音、录像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调取。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一、怎样进一步完善审查逮捕机制
1、简化审查方式,缩短办案期限。
建议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要求对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案件时只移送提请逮捕文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这样一来,可以简化批捕案件的审查方式,使办案人员从繁琐的阅卷审查中解脱出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
2、完善程序规定,增加办案透明度。
为确保逮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必须进一步完善逮捕程序,建议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复核有关证据的规定确定为必经程序;要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必要时应听取提请逮捕方和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以此来彰显法律对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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