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04年东北地区老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其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征收率企业在2008年剩下的这一个多月应尽可能减少销售量,或者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将纳税义务推迟到2009年实现,以充分享受税率变化的优惠。
《细则》中就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证的当天等等。企业可以根据此规定尽可能推迟纳税义务实现。如现在企业销售货物时就应签订赊销或分期收款合同,并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定在2009年;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可以与对方约定推迟收款并推迟发货;采取代销方式的,也可与代销单位协商推迟发送代销清单;已经销售的,可与对方协商作销货退回,推迟到明年再销售。
(二)机器设备购进时间的筹划。
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机器设备购进税额可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2008年年底计划购进的机器设备可以推迟到2009年,或者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推迟纳税义务的实现。根据《细则》,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的时间定为:工业企业为货物验收入库时可申报抵扣;商业企业为支付货款后才可申报抵扣。因此,企业采购机器设备可以采取暂不验收入库或暂不付款的方式,以推迟到2009年再申报抵扣进项税。
(三)固定资产销售时间的筹划。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销售固定资产一般免征增值税,但是增值税一旦转变为消费型,销售固定资产就应与销售一般货物一样,计算并交纳增值税。所以企业应利用2008年剩下的时间抓紧销售固定资产,或者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如赊销将2009年的纳税义务提前到2008年实现,2009年还要注意应尽量将固定资产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
三、兼营行为是否分开核算的筹划
根据《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因此,对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就是: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较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分开核算是有利的,只有一种情况即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4%)兼营适用税率为3%的营业税应税劳务时应选择不分开核算,因为此时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为4%/(1+4%)=3.85%,大于营业税税率3%。但是,增值税转型后,这种情况就发生改变了,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统一调低为3%,此时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为3%/(1+3%)=2.92%,小于营业税税率3%。所以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兼营何种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尽可能选择分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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