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共同海难提起诉讼怎样确定管辖权
1、发生共同海难后产生损失,当事人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怎么确定共同海损的损失
要对海损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首先就要确定共同海损的损失,按规定,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主要如下:
1、船舶的损失
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就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
船舶要还没拿去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
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2、货物的损失
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货物灭失的,就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而不用再支付的运费计算。
货物损坏,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3、运费的损失
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就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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