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式联运经营人有哪些权利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中各区段的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承担的责任期限多久
(一)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从接管货物时开始至交付货物时为止。根据公约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发货人或其代表处接管了货物后,其对货物的责任就开始了。但是,如果根据接管货物地点的有关法律或规章,货物必须交付给有关当局或其他第三方时,则只有当经营人从这些机关或行业处接受了货物时,其责任才开始。货物交付和经营人责任终止时间,也可以从上述规定确定,即当经营人将货物交给了收货人或有关当局或其他第三方后,便完成了交货并随即终止了自己的责任。
(二)在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中接受和交付货物的地点是依运输业务本身决定的,其基本的交接方式有三种,即在码头集装箱堆场交接(场—场)、在集装箱货运站交接(站—站)和在用户工厂或仓库交接(门—门)。根据需要,这三种方式经排列组合,可以演变为九种方式,即场—场交接、场—站交接、场—门交接、站—场交接、站—站交接、站—门交接、门—场交接、门—站交接和门—门交接。
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诸多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这一主体及其法律地位尤为关键,有利于理清国际多式联运中错综复杂的各种法律关系。
(一)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期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以及中国的民法典都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为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承运人掌管货物的全部期间。
(二)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基础。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运输所采取的赔偿责任原则,在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多式联运运营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订运送合同,承担全程运送,而实际上多式联运承运人于承揽运送任务后再将运送义务交由其他承运人完成。在运输合同中它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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