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纳是否构成经济犯罪取决于出纳的犯罪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挪用资金,不退还的,将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经济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使用委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被指定到前款规定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共事务,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出纳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出纳账簿(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现金(现金、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证券(债券、股票、商业汇票、股权证等)。
(3)支票簿;发票(空白发票、已使用或作废发票存根和其他已作废发票副本);收款收据(空白收据、已使用或作废收据存根和其他已作废收据副本)。
(4)印章(财务专用章、银行预留章-印章、印章卡,以及“收讫现金”、“已付现金”、“已收讫银行”、“已付银行”等业务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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