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障性住房申办流程
(一)申请家庭提交申请资料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购房者可以提交信息资料进行申请。
(二)受理部门决定是否受理受理部门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购房申请进行审批。若资料充足决定受理,会向房屋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初审核查。主要核查信息:1.户口年限、婚姻状况等。受理期截止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2.住房情况。核对机构在收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委托书之日其10个工作日内完成;3.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接受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委托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初审、公示。若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对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时机居住地进行出身公告(7日)。若接到举报,十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核实,不符合条件的撤回申请,申请失败;若审核符合条件或者,无举报情况,将资料移交区(县)保障机构。
(四)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查审核申请人资料与资格在收到初审材料与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复审。区(县)指定网站或者其他媒体进行复审公示5日。若街道举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进行专门的核实,核实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不符合复审资格,退回申请资料,申请失败;若申请人符合复审资格,或者区(县)保障机构未接到举报,复审通过。
(五)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进行登录,同时在指定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发布登录公告。申请人完成申请,审批成功。上海市保障性住房申办所需材料
(一)申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的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低保、特困家庭出具《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或《本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租住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或直管公房租赁证原件、复印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8平方米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城市拆迁家庭提供拆迁协议原件、复印件。
(二)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材料:《本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在征求意见,待修改后并报政府审定后出台。《本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对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材料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申请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需提供的材料: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房源具体房号通知函件或批复意见复印件;填写齐全的本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准购审批表;本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原件;申购人(被拆迁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盖章);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需提供的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持有总工会核发的《本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租住私房的提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租住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复印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社区受理申报材料对原件验证,并在上报的复印件上盖章确认;申请对象为孤、老、病、残、急需救助等情况的应同时提供疾病诊断材料、残疾证等有关证明。
(五)申请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需提供的材料:夫妇双方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租房的由出租方提供市住房保障和房管部门鉴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8平方米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低保家庭须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特困家庭须持有总工会核发的《本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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