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通知金属于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范围么?
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来说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劳动者可以一并向单位主张。同时,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既然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权利,那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就不能适用于代通知金,这一点是劳动者在行使上述权利时需要注意的地方。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没有依法提前通知劳动者,存在支付代通知金的问题。代通知金不属于经济补偿金。在追讨代通知金时,即使提出额外支付百分之五十的请求,也不会受到支持。
二、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况下要支付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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