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是否属于财产共有人,要看其是否对财产有“贡献”。一般要求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证据包括:房产证、存折、工资收入、共同消费单据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事情的认定都需要证据,毕竟,在一个家庭中,各种付出未必一定会有“证据”。
知识总结:夫妻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主要是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中,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其中的关键问题。确定夫妻财产的范围,应分清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既要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利益,也要保护家庭关系中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家庭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和全家共有的财产。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的财产加以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
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1、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土地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2、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
3、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
4、原则上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
5、第十三条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资源市场等非直接用工单位,可设立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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