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赠与的东西想要回来即行使赠与人撤销权。
(一)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
2、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3、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
4、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
(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要回:
第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第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第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的钱可以要回吗
针对赠与的钱是否可以要回的问题,作出如下区分:
如果赠与是一般的赠与,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或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同时赠与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受胁迫或被诈骗之类的情形,若赠与的财物已经交付了,则该财物是不可以要回的。若尚未进行交付,则可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人在赠与时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被胁迫或者被诈骗,则赠与人可以在一年之内去法院起诉撤销赠与合同,要回财物。
如果赠与的钱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是不可以要回财物的。还没有支付,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如果已经交付,一般情况都是不能要回来的,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特别注意: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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