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公开说明书应行记载事项准则」
时间:2023-06-07 09:54:25 12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号:金管证四字第0940000935号

发布日期:2005-3-7

执行日期:2005-3-7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0940000935号令修正发布第6、13条条文

第6条公开说明书封面应依序刊印下列事项:

一、基金名称;保本型基金应用括号以不同显著颜色标明保本比率及基金之类型(保证型或保护型)。

二、基金种类:股票型、债券型、平衡型、保本型、组合型、指数型、指数股票型(ExchangeTradedFnd;ETF)、货币市场型、伞型或其他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核定者。

三、基本投资方针。

四、基金型态(开放式或封闭式)。

五、基金投资国外地区者,应注明「投资国外」。

六、基金以外币计价者,应注明本基金计价之币别。

七、本次核准发行总面额。

八、本次核准发行受益权单位数。

九、保本型基金为保证型者,保证机构之名称。十、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名称。

十一、以显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本基金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绝无风险。本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以往之经理绩效不保证本基金之最低投资收益;本证券投资信托事业除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外,不负责本基金之盈亏,亦不保证最低之收益」。

(二)保本型基金为保证型者,应刊印「本基金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绝无风险。投资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时,始可享有________%的本金保证。投资人于到期日前买回者或有本基金信托契约第条第一款至第六款应终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证范围,投资人应承担整个投资期间之相关费用,并依当时净值计算买回价格。投资人应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净值可能因市场因素而波动。投资人在进行交易前,应确定已充分了解本基金之风险与特性。」等文字。

(三)保本型基金为保护型者,应刊印「本基金无提供保证机构保证之机制,系透过投资工具达成保护本金之功能。本基金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绝无风险。投资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时,始可享有________%的本金保护。投资人于到期日前买回者或有本基金信托契约第条应提前终止之情事者,不在保护范围,投资人应承担整个投资期间之相关费用,并依当时净值计算买回价格。投资人应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净值可能因市场因素而波动,因保护并非保证,投资标的之发行人违约或发生信用风险等因素,将无法达到本金保护之效果,投资人在进行交易前,应确定已充分了解本基金之风险与特性。」等文字,后段文字并应以加大粗黑字体或不同颜色等特别显著方式刊印。

(四)本公开说明书之内容如有虚伪或隐匿之情事者,应由本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与负责人及其它曾在公开说明书上签章者依法负责。

(五)查询本公开说明书之网址,包括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之网址及公司揭露公开说明书相关资料之网址。

(六)信托业兼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经本会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资产者,应标明自行保管及设有信托监察人之字句。

十二、刊印日期。

为申请(报)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案件所编制之公开说明书,应于其封面注明系申请(报)用之稿本。

第一项第三款之基本投资方针得注明参阅本文之页次。

第13条基金投资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基金投资方针及范围。若为债券型基金者,应叙明其资产组合加权平均存续期间之管理策略。

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运用基金投资之决策过程、基金经理人之姓名、主要经(学)历及权限。基金经理人同时管理其它基金者,应揭露所管理之其它基金名称及所采取防止利益冲突之措施。

三、基金运用之限制。

四、基金参与股票发行公司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之处理原则及方法。

五、组合型基金参与子基金之受益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之处理原则及方法。

六、基金投资国外地区者,应刊印下列事项:

(一)投资地区(国)经济环境,简要说明下列资料:

1.经济发展及各主要产业概况。

2.外汇管理及资金汇出入规定。

3.最近三年当地币值对美元汇率之最高、最低数额及其变动情形。

(二)主要投资证券市场,简要说明下列资料:

1.最近二年发行及交易市场概况。(附表一、二)

2.最近二年市场之周转率及本益比。(附表三)

3.市场信息揭露效率(包括时效性及充分性)之说明。

4.证券之交易方式。

(三)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对基金之外汇收支从事避险交易者,应叙明其避险方法。

(四)基金投资国外地区者,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说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资外国股票(或基金)发行公司股东会(受益人会议)之处理原则及方法。

七、下列种类基金应再叙明之事项:

(一)保本型基金:

1.相关投资连结标的之性质。

2.本基金之设定参数,含参与比率及投资期间,并注明实际参与率厘定之时间,以及通知受益人之方式。

3.保护型基金未设立保证机构,应载明本基金无提供保证机构保证之机制,系透过投资工具达成保护本金之功能。

(二)指数型基金及指数股票型基金:

1.指数编制方式及经理公司追踪、仿真或复制表现之操作方式,包含调整投资组合方式,以及基金投资于指数具代表性之成分证券样本时,为使该样本明确反映指数整体特色之抽样及操作方式。

2.基金表现与指数表现之差异比较,其比较方式应载明其定义及计算公式。

(三)伞型基金:应分别叙明各子基金之投资范围、主要区隔及异同分析;其应记载事项之内容为各子基金所共通者,得标注各子基金皆同,免重复列示,其应记载事项之内容为各子基金不同者,应分别列示,并比较其差异。

(四)外币计价基金:应叙明本基金计价之币别,且所有申购及买回价金之收付均以该币别为之。

前项第六款第二目所称主要投资证券市场系指公开说明书刊印日前一个月月底,基金实际投资各外国证券交易市场之证券金额占基金净资产价值之比率达百分之十以上者。但百分之十以上市场之比率合计数未达百分之五十者,以基金实际投资各市场之比率依大小顺序累计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各该市场为主要投资证券市场。

前项基金无实际之金额者,得以证券投资信托事业预计之金额代之。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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