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磋商(谅解书第4条)。争端当事方须先磋商解决争端。一方如果根据某个有关协议提出了磋商请求,接到请求的成员(双方同意的时间除外)应自收到请求的10天内,对该请求作出答复,并在收到请求后不超过30天内,真诚地进行磋商,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如果该成员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未作出答复,或未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或双方另外商定的期限内进行磋商,或经60天磋商未果,请求磋商的成员可直接请求成立一个专家组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磋商的请求须通知dsb和有关机构,并以书面形式陈述有关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磋商应秘密进行,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经当事人同意可参与磋商,芳当事方不同意,则第三方可另行要求单独磋商。
(2)斡旋、调解和调停(谅解书第5条)。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使用该方法可在成立专家组的前后任何时间使用。WTO总干事依其职权可就争端事项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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