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内协议是否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这取决于协议所涉及的具体内容。
当夫妻在婚姻生活期间制定的协议,其中明确规定了财产利益分配的问题,并与“确保彼此忠诚”这一原则息息相关,此时便称之为“忠诚协议”。
在夫妇之间,忠实义务主要源于情感道德层面的约束,尽管夫妇们愿意通过民约协议,将这种属于道义上的责任转化成为法律义务,然而实际上却等同于用金钱作为量度忠诚与否的标准,这样的做法蕴含着相当大的道德风险。
因此,对于夫妇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由协议的签订者自行遵守,因为法律并未给予这些条款强制执行的效力,我们不应该以此类协议作为切割夫妻共同财产或是决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然而,当夫妻走到离婚这一步,必须考虑到他们在婚姻生活中所作出的各自贡献、过错方的过失程度以及对婚姻破裂产生的消极影响,在公平合理地分配财产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以平衡各方的权益。
如此,我们才能在具体案件中树立正面的价值取向。
假如夫妻双方所达成的婚内协议仅仅局限于对婚前及婚后财产利益分配的约定,那么毫无疑问,这类协议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自协议签订的那一刻起,它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除非能够证实当时在签订该协议时有欺骗或者威胁等违法行为的出现,否则任何一方都不可擅自反悔。
既然不幸来到离婚的分岔口,夫妇双方完全可以按照原有的协议条款来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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