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撤诉法律规定:
离婚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或因其他情况而撤诉。对于撤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规定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律师解惑:
法律之所以而作出上述规定,是基于维持家庭的稳定和培养夫妻感情而制定的,同时也是对那些视离婚为儿戏的人一种限制。
但这个规定不是对离婚撤诉后所有案件都是这样处理的,对离婚撤诉后发现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这就需要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证据,证实“新情况、新理由”,否则,法院在六个月内,是不会重新立案的。
原告在上一次诉讼开庭前、被告还不知晓的情况下自行选择了撤诉,表明其自认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所以,上一次诉讼不能说明双方感情方面的任何问题,不能当作第二次诉讼感情破裂的证据。
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有没有其它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时,法院基本会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原告不了解民法典又没有什么实践经验,面对这种情况时为了半年后的二次起诉能顺利判离,最好不要为了节省时间而冒然选择撤回第一次诉讼,坚持拿个驳回起诉的判决书比较好,这是因为撤诉需要有时机、理由等多方面技巧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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