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有哪些内容
时间:2024-04-07 13:01:43 3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医疗救助对象又哪些?

1、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人均家庭财产在本市低保家庭人均财产标准的1.5倍以下)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以及重度残疾(一、二级)和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残疾人。

3、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其当年家庭总收入的60%,且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大病保险待遇的人群;

人均月收入在当地现行低保标准4倍以下,且人均家庭财产在当地低保家庭人均财产标准的4倍以下。

医疗救助标准是多少?

1、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标准

(1)特困人员住院、社区门诊和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部分,扣除因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而下调支付比例的部分后,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不设年度医疗救助限额。特困人员就医确实需要但不属于我市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镇(街道、园区)和村(社区)自行解决。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住院、社区门诊和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部分,扣除因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而下调支付比例的部分后,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由医疗救助金全额支付,年救助限额为10万元。

2、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其住院、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个人负担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部分,扣除因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而下调支付比例的部分后,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年救助限额为10万元。

3、支出型贫困对象医疗救助标准

支出型贫困对象参照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由重大疾病保险资金支付待遇后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按70%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0万元。

低收入家庭如何进行认定?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法定就业年龄内,除自家务农外,若无法出具有效的在校证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创业证》或无劳动能力证明(残联出具的二级以上残疾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的,则按当年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计算。

(二)对申请人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户口分离的义务人,每个义务人按当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除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能开具在校证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创业证》、无劳动能力证明(残联出具的二级以上残疾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低保证或特困供养证外,均视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如何结算?

1、重点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低保证或五保证、社会保障卡,在其就医的当地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一站式”结算。

2、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对象,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个人负担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部分,先由个人支付,再向民政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3、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对象,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由重大疾病保险资金支付待遇后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先由个人支付,再向民政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4、当地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在市外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能实现“一站式”结算的,先由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再凭医疗单据向民政部门申请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申请

申请医疗救助,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市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签署《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并根据申请人家庭的不同情况提交以下资料:

(一)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应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应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创业证》、学生在读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残疾人证;

(二)本办法规定的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四)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等原件;

(五)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医保等政策性补偿、补助的凭证;

(六)是否取得其他慈善救助、商业保险赔偿的说明和承诺书;

(七)属无其他责任人或责任人无法确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个人提供书面的受伤过程说明,加盖相关部门公章;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如疾病证明书、离婚协议书及法院判决书等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九)非当地户籍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申请人除了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或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证明、居住证和救助对象在当地参保满五年的缴费明细清单,向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十)户籍在当地范围内的申请对象,其居住地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应提供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证明。

二、受审

村(居)委会应自接收申请材料的当月25号前,将申请材料交至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汇总后,报至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由核对中心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工作。

三、反馈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自收到核对信函的7日内,向核对中心反馈相关信息。逾期不复,则申请人被视为没有相关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中心即时将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结果反馈至各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

四、告知

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结果的所有项目均符合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的,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应受理医疗救助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的,不予受理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哪些情况不属于医疗救助范畴?

医疗救助金不予支付以下费用:

(一)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二)医疗(服务)机构按有关政策减免的费用;

(三)超出我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

(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或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

(五)相关单位或部门已补助的医疗费用;

(六)申请人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七)属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部分,但以下情形可先予以救助,待责任人支付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后,申请人应及时向医疗救助审批机关退回医疗救助金:

1、经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受害方未能得到赔偿的;

2、治安、刑事、交通事故等案件立案后6个月以上未能确定责任人的;

(八)违法行为导致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其他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不符合医疗救助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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