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强行搭售行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
(一)其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并且通常是具有经营优势的经营者。
(二)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强行搭售商品或服务,交易人被迫接受。
(三)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侵害了相对交易人的权益。
(四)搭售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存在违法性。
(五)搭售行为不当阻碍甚至剥夺了同行业竞争对手相关产品的交易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