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xx县人民法院刘瑞刚陈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解决了我国存在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依据混乱的状况。但由于该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基数上的不统一,导致权利人在获得赔偿数额时产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xx县人民法院刘瑞刚陈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解决了我国存在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依据混乱的状况。但由于该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基数上的不统一,导致权利人在获得赔偿数额时产生差异。这种差异应当引起重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存在的问题:第一,相关规定众多,标准不统一,相差悬殊。如上所述,我国存在着《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涉外人身伤亡》、《国家赔偿法》等众多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不同规定。这些规定多是适用于特定行业,是该行业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但对该特定行业以外的人身损害赔偿却没有参考依据。而且,众多不同的法律规定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显然最高法出台《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试图解决这一问题,但它只消除了人身损害赔偿中存在已久的行业差别和地区差别,却保留了人身损害中的城乡差别和年龄差别。
第二,在赔偿数额上,依据的是《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的相关规定,受诉法院的上一年度的可支配性收入和受害人的身份成为了影响受害人及其亲属获得赔偿数额的主要因素。对受害人来说,因受诉法院的不同或身份不同获得的赔偿额也不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城乡差别问题,根据的是城乡之间的收入和支出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同,xx市居民的收入和支出有所不同,那么,在赔偿问题上也应该有差异。但问题并非如此,在人身损害赔偿上,赔偿的是人的身体的损伤以至生命的丧失。
在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上,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受到侵害的理应得到同等的赔偿。对于城乡二元结构的赔偿制度,在赔偿结果上受害人得到的赔偿金相差几倍。《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第25条、第28条、第29条,可以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请求获得人身损害赔偿金时选择了对自己有利的受诉法院,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法律,造成了法律实践上的矛盾与冲突。。
为此笔者建议:建立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取消因身份不同、受诉法院不同引起的赔偿数额上的差异,建立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第一,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则。针对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的现实,建议将众多的不同规定统一于一部立法形式中,以解决目前法律适用的混乱状况。第二,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立法机关在制定侵权行为法的时候,应该慎重对待这个问题。实行城乡差别的赔偿制度是不适当的,应当加以改进。同时,改变以法院地作为赔偿依据的规定,防止出现规避法律的情况。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xx县人民法院刘瑞刚陈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解决了我国存在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依据混乱的状况。但由于该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基数上的不统一,导致权利人在获得赔偿数额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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