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严重失职,是指员工的岗位职责担负着某些重任,员工应当起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而实际上员工却没有承担这一责任,致使损害的发生。
这里的重大损害,包括经济损失、名誉损害等各类损害情形。
对于损害结果够不上重大的员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大家应该有了一些大致的了解了,如果只是简单的被公司单位开除,那该维护我们自身利益的还是需要去维护,但是如果你是因为犯错了,那公司是可以解除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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