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女性劳动者在分娩期间享有共计98天的产假期,在此期间,她们可在产前累计休假15天。
如果分娩过程中存在难产的情况,将额外获得15天的产期延长;
对于育有多胞胎的母亲而言,每新增一个婴儿即可递增15天的产假。
对于孕期不足四个月而选择流产的女性劳动者,同样享有15天的产假待遇;
若孕期已达四个月,则可享受到42天的产假福利。
此外,广东省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妇,其女方还能额外享受80天的奖励假。
因此,女性劳动者的法定产假总计为98天加上广东省的奖励假80天以及广东省针对难产所提供的30天额外假期,总共可达到208天之久。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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