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吴先生向银行申请贷款,但他没有批准,中介说两天后再试试。吴先生认为,如果第二次不能通过审批,贷款不能无限期延长,不如说贷款不能再延长,合同就终止了。吴先生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江女士,江女士也认为最好是解除合同,所以他们没有通过中介公司写“解除协议”,中介公司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附加协议,吴先生又去贷款了。所以双方都向另一家银行申请贷款。幸运的是,银行这次批准了贷款。吴先生马上给姜女士打电话,说贷款已经批准了。他约好一起转让所有权。姜女士忙于工作。不料,是姜女士毁约。原来,在贷款审批期间,姜女士的房子增加了几十万元,有购房者表示愿意多缴50万元。江女士告诉吴先生,房子不是卖的。
吴先生和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多次与姜女士谈过户事宜,姜女士明确表示,他们将把定金和首付款退还吴先生,而不是把房子卖掉。不知如何是好的吴先生请律师帮他维护权益。该律师指出,一旦房价出现波动,会在二手房销售中引发更多纠纷,而本案也是二手房销售纠纷中常见的一起。如果房屋价值波动很大,从签订合同到过户,前后可能会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差价。作为一个出卖人,心里可能会有一些不平衡,但大部分出卖人仍然遵守合同,但也有部分出卖人想违约,拒绝履行转让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进一步履行合同。
结合本案情况,李松律师查阅吴先生提供的材料后认为,合同尚未解除。虽然“房屋买卖合同”是吴先生和蒋女士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吴先生、蒋女士和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是相对的。只有吴先生、姜女士和中介公司签字同意终止合同才有效。另一方面,双方同意终止合同,这是有条件的。只有当第二笔贷款无法获得批准时,双方才能终止合同,因为合同刚刚终止。既然贷款已经获批,终止的前提就不存在了。因此,吴先生与姜女士签订的解除协议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吴先生与姜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姜女士应在贷款审批后15日内配合吴先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的,构成违约。吴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进一步履行合同。在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中,李律师表示存在共同的障碍。现在大多数人用贷款买房,涉及银行或公积金部门的利益,所以法院不能强迫他们发放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想继续履行合同,他可能需要全额支付,法院可以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果买方坚持以贷款方式付款,法院将驳回卖方配合办理转让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吴先生已经拿到了批文,这样更容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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