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工作方案推进通知
时间:2023-07-02 20:42:46 2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扎实有效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加快推进各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现将《南宁市“项目建设年”统筹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九日

南宁市“项目建设年”统筹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方案

为扎实有效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更好地调动各方力量投入到加快北部湾经济区建设及国家、自治区、市重大项目和“118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中,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被征地农民、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

成立“项目建设年”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全面负责全市“项目建设年”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检查工作。

指挥长:黄方方市长

副指挥长:刘长林常务副市长

周家斌副市长

肖志钢市长助理、市北部湾办主任

(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指挥长)

成员:阮兆丰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黄善武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1180”办副主任

黄润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罗大光市人民政府调研员

王艳珍市监察局局长

刘雄市发改委主任

刘志烈市财政局局长

谭玫瑰市国土局局长

高新市建委主任

封宁市规划局局长

陈竑市城管局局长

冯炳浩市房产局局长

朱林玉市审计局局长

李宝臣市信访局局长

韦志鹏市林业局局长

苏绍荣市民政局局长

覃宾生市司法局局长

董秀银市劳动局局长

周元卫市国税局局长

赵汉臣市地税局局长

李永干市工商局局长

冯小舫市维稳办主任

范卫东市法制办主任

刘为民兴宁区区长

黄建宁江南区区长

廖伟福西乡塘区区长

黄宁邕宁区区长

孙志强良庆区区长

胡晶波青秀区委副书记

熊可范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李晓东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胡书文南宁相思湖新区管委会主任

李斌南宁华侨投资区管委会主任

赖丙贵市国土局副局长

廖洪涛市公安局副局长

高志辉市委督查室主任

蔡亦南市绩效考评办副主任

李呈业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廖勇市征地办主任

张怀钦市拆管办主任

张爽市旧改办主任

曾建雄市人民政府调处办主任

指挥部下设征地拆迁工作总协调组(以下简称总协调组),负责指挥部与“1180办”等各有关领导小组的日常沟通、协调工作;提出意见、办法提交指挥部决策;受指挥部的授权,决策、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组长:周家斌副市长

副组长:黄润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王艳珍市监察局局长

刘志烈市财政局局长

谭玫瑰市国土局局长

高新市建委主任

封宁市规划局局长

冯炳浩市房产局局长

朱林玉市审计局局长

(二)总协调组下设办公室和预算编制审核小组、资金调配审核小组、违法建筑处理小组、督查审计监察小组、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小组、评估管理小组、现场征地动迁小组7个专项工作组。

1、办公室(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国土局)

由市建委主任高新、市国土局副局长赖丙贵担任主任,市征地办主任廖勇、市拆管办主任张怀钦担任副主任,成员从市财政局、国土局、建委、规划局、审计局、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绩效考评办、市征地办、市拆管办等抽调人员组成。

职责:落实指挥部和总协调组布置的各项工作;协调各组之间的工作;组织召开工作例会,有针对性研究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指导性意见和政策,对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落实;核实各城区(开发区)责任状年终完成情况。

2、预算编制审核小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

职责:负责组织审核各城区(开发区)报送的项目征地拆迁包干费用预算方案、城市房屋拆迁经费使用方案;负责协调解决预算评审工作中的分歧;公正合理地出具审核意见和审核报告,并向总协调组、指挥部提交;组织预算审定工作的开展和预算审核审定中相关事项的协调。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规范供地方式,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资产的利用效能和利用价值,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将收回、收购、征用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后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或进行招标、拍卖出让或者出租等经营管理行为。

第三条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市政府国有土地收购储备职能单位,代表市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第四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计划、经济、财政、建设、规划、土地、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相关工作。

第六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收购储备:

(一)市区内的无主地;

(二)因单位破产、撤销、解散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原划拨道路、采矿场、取土区用地;

(四)土地使用期限已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五)因拖欠地价款等违约行为被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收回的土地;

(六)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七)被依法没收的土地;

(八)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城市规划调整中可置换的土地或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后剩余的闲置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的土地;

(十)政府统一征用的集体土地及统一收回的国有土地;

(十一)土地使用者申请被收购的土地;

(十二)其他需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统一征用集体土地的程序和补偿标准,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统一收回国有土地按同类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偿。

第八条依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依本办法第六条第(五)、(六)、(七)项规定没收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依本办法第六条第(八)、(九)、(十)、(十一)项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委、规划、房产、建设、财政等部门共同拟定有偿收回土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将土地交出,并按规定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由计委、建设、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定规划条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委、规划、房产、建设、财政等部门编制出让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向社会招标、拍卖等形式公开出让(出租)。

第十三条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勘验和审核。

(三)补偿核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回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权属核查、补偿核算的结果,提出收购土地具体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公共事业等特殊地块的收购(收回)方案,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收回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案,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回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注销被收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八)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设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六)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

(七)地籍图(地形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回补偿费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

第十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七条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土地收回补偿费一般按土地开发成本计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还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出让金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出的出让金。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收回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土地储备机构在储备土地招标、拍卖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以招标等方式组织实施储备土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储备土地招标、拍卖前,土地储备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中心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专帐管理,专户储存。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实行收支两条线,受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储备土地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拨款;

(二)土地储备机构的暂存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运作后的增值资金提留部分;

(四)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使用权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收购条件、原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应由政府收购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收回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土地储备机构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四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土地储备机构可申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南宁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邕宁、武鸣县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并公布相应的规定。

全文4.7千字,阅读预计需要1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继续履行 最新知识
针对征地拆迁工作方案推进通知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征地拆迁工作方案推进通知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